江西师范大学国际学生招生录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国际学生招生录取管理工作,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奖学金项目的国际学生招生对象和条件,以奖学金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办法为准。
第三条自费生招生对象和条件如下,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为汉语进修生者须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 35 岁;
(二)申请为普通进修生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 45 岁;
(三)申请为高级进修生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 50 岁;
(四)申请为本科生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 25 岁的外籍人员;
(五)申请为硕士生者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 35 岁;
(六)申请为博士生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 40 岁。
第四条中文授课项目申请者,须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理学、工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专业申请者须达到新 HSK 四级 180 分,文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专业申请者须达到新 HSK六级 180 分,学校对汉语言本科专业申请者及英文授课项目申请者的汉语水平不作要求。
第五条理工专业申请者须提供数理化成绩,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申请者须提供数学成绩。
第六条来自英语非母语国家者申请英文授课项目,需提交雅思成绩6分以上或托福成绩80分以上的成绩证明或提交高中英语成绩优秀证明。
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学校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
(一)招生宣传工作;
(二)组织报名工作,审查申请人资格;
(三)国际学生录取工作;
(四)国际学生报到注册及签证手续办理。
第九条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年度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宣传材料,及时更新国际学生招生网站及其他相关合作招生平台的信息,做好年度招生工作。
第十条申请春季(2-3月)入学者(仅限语言进修生),须于11月30日前递交申请材料;申请秋季(9月)入学者,须于5月30日前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中文或英文书写):
1.《江西师范大学留学申请表》;
2.护照复印件(有照片页及所有中国签证页);
3.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在校生或已就业者须提交本人就读学校或单位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在职证明;
4.学习成绩单;
5.经济保证证明;
6.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进修生不少于500字,本科生不少于200字,研究生不少于800字;
7.推荐信。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
8.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的光盘;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2张素描画、2张色彩画以及2张其它作品的光盘;
9.年龄不满18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文件;
10.来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申请人,须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复印件;
11.已获得HSK成绩报告的,请将复印件附在申请材料中;
12.同意转学函。被其他学校录取或者在读者申请我校时应提供原招生学校出具的同意转学函。
第十一条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人员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视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的方式进行复审,提出录取意见,最终由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决定是否录取。
第十二条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为录取的国际学生办理录取通知书和JW202或JW201表,国际学生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 字或 X2 字签证,在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学习。
第十三条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须于开学初将国际学生新生报到情况反馈给教务处、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组织教学。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