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三条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五条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七条学校对提交了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依照当年招生简章规定录取国际学生。

第八条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校可依据国际学生招生录取管理办法的工作流程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九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校另行规定学生因退学、转学而产生退费的相关规定。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体系中,组建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按照学校的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是进行高等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可以从下一学年开始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学校对汉语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汉语水平以及专业学习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习,开设相应的语言强化课程。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最终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校友联系等工作。国际学生培养学院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培养方案要求,负责做好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在校外居住的国际学生需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针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活动,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的在校人数规模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学业辅导、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与国际学生规模比例不低于1:100,国际学生辅导员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参照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学校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江西省政府奖学金生和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培养任务,学校设有来华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国际学生申请奖学金,须根据各奖学金项目申请条件,向项目受理部门提交申请、递送材料。

第六章 涉外管理

第三十条国际学生申请到学校学习,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中国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 字或 X2 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昌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学校不得招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此类人员。

第三十三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学校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接受以团组形式来我校进行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应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四条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络信息

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

邮箱:foreignstudents@jxnu.edu.cn

电话:+86 0791-88120703

江西省南昌市紫阳大道99号

邮政编码:3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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